English

关于澳门问题的历史考察

1999-11-05 来源:光明日报 郑永福 吕美颐 我有话说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商人用贿赂手段取得在澳门停靠船舶的便利,之后又用不正当的手段于1557年正式居留澳门。开始,葡萄牙人每年向广东海道副使汪柏馈赠500两白银,1573年(万历六年)起改为向广东地方政府交纳地租银500两(另加火耗15两),从此确立了对澳门的租赁关系,使澳门成为葡萄牙的独占居留地。

到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留、盘踞澳门近300年,获得的权利主要有:通过向中国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取得在澳门的居留权;在向中国政府纳税的前提下,有在澳门的贸易权;在清政府的默许及监督下,葡萄牙人在澳门建立起葡人的自治机构,取得了一定的自治权。所以说,在这一阶段明清两朝一直对澳门拥有并行使主权,依法进行管理,澳门是在中国管辖之下由葡萄牙人经营的一块特殊的地方,也是中外通商的重要口岸。

由于葡萄牙国势的衰弱及其它原因,鸦片战争前的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葡澳当局对中国当局还算是比较“恭顺”的。1840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割让香港,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随着西方殖民主义侵华的加剧及澳门在中外贸易中特殊地位的丧失,葡萄牙在澳门加紧侵略活动。

1844年,葡萄牙政府宣布澳门从印度的果阿分离出来,与帝汶和苏禄组成葡萄牙的一个新殖民“省”。当年,葡澳当局未经中国政府允许,明目张胆地在凼仔岛修建炮台。1845年,葡萄牙国王发布敕令,公然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拒绝向清政府交纳地租银。1846年,阿玛勒出任澳门第79任总督,加紧推行侵略扩张政策,不断侵犯中国各方面的主权。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3月,葡萄牙人以武力驱逐在澳门的中国官员,推倒海关关部行台门口悬挂中国旗帜的旗杆,拆毁望厦村之香山县县丞署,并在莲峰山顶修建望厦炮台。1851年,葡萄牙人进攻强占凼仔岛。

1862年(同治元年)葡萄牙派基马拉士(葡澳第84任总督)到北京要求同清廷议约,清廷拒见,转由法国大使代表葡方与中方洽谈。清廷提出收回澳门,恢复在澳门设官衙收租税,葡方则要求先解决阿玛勒被杀问题(作恶多端的阿玛勒于1849年被澳门志士杀死),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政府可以在澳门设官府衙门,但不得再提收租。双方议订《和好贸易章程》条约,1862年8月13日(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由法国大使代表葡萄牙与清王朝的代表在天津草签。

《和好贸易章程》又称《和好贸易条约》、《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条款》。条约除特别关系到澳门的内容外,其条款与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与其它列强签订的条约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款中有如下内容:“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域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这一条文之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即中国仅仅是向澳门派驻领事,这等于承认澳门和香港一样,从中国分出去了。而清王朝的某些官员当时却糊涂地认为,只要中国可以在澳门设官,就等于澳门仍在中国治理之下了。这一条约应于1864年8月正式换文,但1863年上任的第85任葡澳总督亚马廖却迫不急待地于1864年5月到北京要求提前换约。这时,总理衙门的官员们才仔细研究章程,发现有原则问题,要求修改章程的第八、九两款,坚持中国要在澳门设官治理,而不是什么派驻领事。由于中方的坚持,这个条约没有换文批准。

1863年,葡萄牙人进攻、强占澳门半岛中部的沙梨头、沙岗等村庄,并拆毁旧关闸围墙。1864年,葡萄牙人进占路环岛。1879年,葡萄牙人进占半岛中部的龙田村。至此,澳门除青洲外的澳门半岛及凼仔、路环两个大岛外,全被葡方强行窃据,并侵夺了中国澳门的主权。

当时,中国对进出澳门的中国民船和装载的货物按国内货物征税,而对于往来香港的同类船货却按照洋货征税。因而,在贸易上澳门实际上比香港占有一定的优势,这自然是英方不愿接受的。为了使香港与澳门在对华贸易上取得同等地位,时任中国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向葡萄牙方提出协助中国办理洋药税厘并征,向中方提出允准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鼓动双方签订条约。腐败的清王朝为了增加税收,在赫德的怂恿之下,于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在北京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因在北京签署,又名中葡《北京条约》。因该条约是中葡之间涉及到澳门地位的唯一的正式条约,人们习惯上又将其简称为“中葡条约”。中葡条约共计54款,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以条约形式确定了澳门的地位。条约的第二款、第三款原文如下:“第二款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即里斯本)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三款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于1888年4月28日正式在北京交换文本。值得注意的是,条约签订后,葡萄牙人并未信守未定界前维持原状不得改变的承诺,进一步扩大侵略,于1890年占据青洲。中葡条约第二款中,有“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一说。1909年初,中葡双方达成协议,派代表谈判查勘澳门界地,在香港举行“勘界”会议。这次会议引起中国人民特别是广东人民和广大华侨的极大关注,敦请清王朝“力拒勿让”。

1909年10月1日,中方勘界大臣高而谦与葡萄牙划界大臣马沙度举行第九次会议。葡方要求扩张澳门附近一带领土,并提出以拱北关附近为港内水界,以大小横琴岛及澳门附近等处海岛为港外水界,统归葡方全权节制。在国内舆论的支持下,高而谦回拒了马沙度的无理要求,并严正指出:澳门确属中国领土,只可承认葡萄牙对澳门有租借权,“安能反客为主”?于是,勘界会议陷于停顿。10月16日,粤东勘界维持会召开大会,要求广东省咨议局提议总督致外务部,干脆将1887年关于澳门地位的中葡条约作废。由于中国人民坚决反对葡萄牙殖民者借勘界之机扩大侵略权益,加之1910年葡萄牙国内发生了政治变化,中葡双方关于澳门的交涉中断。也正因如此,澳门并没有一个有条约依据的水陆界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整的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人盘踞澳门三百多年后,中葡双方签订的第一个关于澳门地位的正式条约,也是这方面唯一的正式条约。认真研究该条约的条款,我们不难看出,澳门问题与香港问题有原则的不同之处,即澳门不是割让。体现在不平等条约文本上,至少有两点:其一、清政府是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而不是将澳门“给予”、“割让”给葡萄牙国。其二、条约明文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这也证明中国政府坚持拥有对澳门的领土主权。这两点说明,清王朝并不认为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是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实际上,中葡条约签订后,澳门原则上仍属居留地性质,葡方应向中方交纳租金。事实上在中葡双方会谈中,清政府也曾坚持要求葡萄牙当局像从前那样每年纳租金白银500两。中葡条约中清王朝没有坚持葡方交纳租金,是葡方承担协助征收鸦片烟税的几百万两白银远比500两租金大得多的缘故。

赫德及葡萄牙人鉴于清王朝的态度,为了不使中葡条约签订之事搁浅,他们也尽量回避“割让”的说法。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葡萄牙一方在赫德的协助策划之下,以欺诈蒙骗的卑劣手段,实际上攫取了对澳门近乎割占的权益。为了达到卑鄙的目的,赫德与葡萄牙玩尽了花招。例如,为了避免直接触怒清王朝,引诱清王朝签订条约,他们不用“割让”一语,用了“永居、管理”这一类比较含混的词语,而且在条约的外文本上大作文章。例如,葡萄牙外交大臣提供的草约文稿第二款的“永驻”,英文为perpetualoccupation,这就含有“永久占据”的意思了。1887年中国与葡萄牙在北京正式会谈期间,赫德说:“地位条约的英文字句必须仔细斟酌,使它包含了每一意义。我预料用perpetualoccupation等字就可达到目的。中文文字不妨含蓄,只要提到就够了,不必说的太多。”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诈骗的定义是,利用他方对某项知识和己身权力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诈骗,是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华的惯用手段,这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的过程中,也表现得相当充分。

中葡条约的签订,暴露了清政府的愚昧、落后与腐败。从中葡《会议草约》的谈判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代表中国与葡萄牙直接对话的主要是把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及他的助手金登干。赫德与金登干在中英两国之间代表英国的利益;在中葡之间则主要考虑葡萄牙利益。将如此重大的外交大权交付给一直干着殖民主义勾当的外国人,清政府的落后、愚昧和腐败暴露无遗。由于长期实行闭关政策,清政府对世界大势知之甚少,更不谙有关的国际法律与外交语言,结果被赫德“连哄带骗”(此话系赫德本人所言),丧失了重大权益。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